亞洲人居環境協會章程
第一章:本社團的名稱是“亞洲人居環境協會Asian-Habitat Society”(以下簡稱“本會”)。
第二章:本會的註冊辦事處設於香港。
第三章:本會設立的宗旨為:
第一條:促進社會人仕認識、瞭解及關注“人居環境”的意義和重要性,其中包括:
1.可持續發展;
2.人與自然環境的關係;
3.自然資源的保護和善用;
4.保護歷史及文化資產。
第二條:認識、瞭解和關注亞洲的人居環境事宜,同時制訂、呈遞、送呈提議、意見和
改善的建議給有關機構和團體。
第三條:搭建政府、民間團體、私營部門和國際組織之間的協作平臺,推進亞洲各國在
人居環境科學領域研究、交流與合作。
第四條:推進政府部門發展環境與可持續發展政策制定能力建設,致力於以立法手段幫
助解決人居問題。
第五條:通過多種途徑宣傳人居環境科學,傳遞資訊和交流經驗,編輯出版刊物、教材、
叢書和有關資料,交流學術思想和研究成果,推廣先進技術,促進人居環境建設的健康發展。
第六條:在亞洲區域間廣泛開展國際學術交流,交換有關人居環境建設範例的資訊和先
進經驗。
第七條:通過多種形式宣傳和表彰亞洲區域在人居環境科學領域中做出重大貢獻的地方政府、研究機構、企業及個人,推進人居環境科學研究發展和應用。
第八條:執行所有可以達到以上宗旨和目標的事項。
第九條:其他有利於“本會”的合法的生意及企業事務。為方便開展在本章程以內所提的事業及活動,通過理事會決議便可執行。在演繹本章或整個章程中,所有提及的事項、業務或權力是不受其他的事項、業務或權力及會的名稱以至受兩個或多個條款、事項或權力所限制和影響。在本章或在章程內若有不明確的地方,應以更廣義及擴大的演繹解釋,以方便“本會”執行任務。
第四章: 本會認為要實現本會的宗旨或達到本會的目標是必須的,本會可以在任何時候作為個體或協會在世界各地以主事人、代理人、營造者或其他身份去運用授予的權力去達到目的。包括修改本章程及會規和支付推廣、成立及註冊本會的費用、在其他地方註冊和擴張業務;本會物業的實物及租用,提取、製作、接受、確認、折讓、執行及發行欠據、債權證、匯票、提單或認購權證及其他可協商或能轉讓的檔,借貸或以其他財產作為擔保人,以承擔事務的保證去籌集資金;或以本會的部分或全部財產去做擔保,按理事會決議去投資本會的資金,推廣其他公司,套現本會的成果,作為慈善的捐贈;向現任及前任理事及員工和他們的親屬提供退休金和獎金;及在香港執照允許下,執行所有本會或理事會認為對本會有利及有用的商務及生意。
第五章: 本會會員的責任是有限的。
第六章: 每位會員承諾如本會在其任內或任期後一年內停業,應負責資助本會去支付在任期前的欠款或者其他責任,包括結業的費用。資助由每位會員平均負擔,但每人不超過港幣$200元。
第七章: 本會如停業或解散,餘下的財產除繳付欠款及其他承諾外,不得分發給會員,只能通過會員的決定轉送給其他與本會宗旨目標相同的協會、學會或組織。而該協會、學會或組織應也有至少同第四章有同等內容的協會規禁止把協會的財產分發給會員。如會員的決定不能完全符合本章,由香港高等法院法官決定,又或不能決定時,本會的財產只能轉送給其他慈善事業。
(本章程以英文本為准)